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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新視野】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規則亟待更新

        時間:2023-06-08 08:00:18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規則亟待更新(主題)


        (資料圖片)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張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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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場研討會上,專家指出,我國現行關于基本勞動標準的法律規則存在陳舊、位階較低等問題,同時,超齡勞動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群體的權益保障期待關注。專家呼吁推動制定基本勞動標準法,這對保護勞動者基本權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意義重大。

        工時、休息休假、工資、職業安全健康……一直以來,這些與勞動者基本權益息息相關的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尤其是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現行法律法規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勞動者現實需求,亟須進行完善。

        近年來,推動基本勞動標準立法在理論與實務界呼聲不斷。近日,在由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勞動法學分會與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聯合主辦的“基本勞動標準立法暨《基本勞動標準法(專家建議稿)》”研討會上,多位專家學者提出,基本勞動標準法是規定最低勞動條件的法律規范總和,對于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舊、低、散、缺”問題待解決

        去年的全國兩會上,有代表提出“廢止探親假”的建議,理由是,這項1981年出臺的規定太過陳舊,大量非公企業沒有被涵蓋,而且很多人都沒有享受過。

        記者查閱發現,在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像這樣分散于各個文件中的陳舊規定還有很多:勞動者因父親去世請假8天被辭退,讓1980年出臺的3天喪假制度引起爭議;病假制度是1995年的規定……

        “我國現行關于基本勞動標準的法律規則存在舊、低、散、缺等問題。”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沈建峰解釋說,工時、工資等主要基本勞動標準制度都形成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之前,已經不適應當前協調勞動關系的需要,且許多具體規則都是部門規章,位階較低,強制力不夠。

        同時,沈建峰說,目前,我國基本勞動標準的規則均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政策文件中,缺乏體系性,且規則之間還存在協調配合問題。“像病假規則、非標準工時規則等仍沒有具體法律規則,而是靠文件在運行,這些問題都亟須一部系統性的基本勞動標準法來解決。”

        會上,多位專家提出,從勞動法律體系現狀來看,基本勞動標準領域缺乏綜合性立法,也沒有高位階的單行法,這會影響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障。

        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期待關注

        前不久,60歲快遞分揀員在工作崗位猝死能否算工傷的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讓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空白地帶”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事實上,當前,包括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內的許多靈活就業人員,還面臨著無法享受勞動法律保護的困境。

        會上,有專家提出,基本勞動標準法是保護他們基本權利最直接且有效的途徑,該法應適當擴大適用范圍,并設置專章,將這些特殊群體納入其中進行保護。

        除了特殊群體,隨著數字技術的不斷進步,遠程辦公、共享用工等特殊用工方式也越來越普遍。但是在實踐中,勞動者也經常遇到加班時間如何確定、發生工傷如何認定等問題。

        沈建峰認為,雖然由于技術和用工關系屬性等原因,這些特殊群體和特殊用工方式無法適用傳統勞動關系的勞動基準規則,但是他們也應享受到必需的底線性保障。

        “基本勞動標準法應在結構和內容上顧及數字時代、特殊群體、特殊時期的勞動基準等特殊問題,回應理論和實踐的新變化。”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執行院長肖竹說。

        此外,肖竹提示到,數字時代,科技化用工管理的手段對勞動者人格產生侵害的可能性有所提升。她認為,當前,加強人格保護已成為勞動者的新需求,基本勞動標準立法應對特殊用工場景下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職場性騷擾等予以特別規范。

        推進基本勞動標準立法正當其時

        “基本勞動標準法在勞動法律體系中具有強制性、底線性和基礎性作用。”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會長張鳴起說,推動制定基本勞動標準法,這對保護勞動者基本權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意義重大,也是當務之急。

        作為此次研討的《基本勞動標準法(專家建議稿)》草擬團隊負責人,肖竹認為,在立法結構上,基本勞動標準法首先應以標準勞動關系為適用場景,分章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職業安全健康等一般性勞動基準法律規范。其后,應將女性勞動者、未成年工與童工、殘障勞動者、高齡勞動者、學生工等納入“特殊群體勞動者保護”專章,將遠程辦公、平臺用工等納入“特殊用工方式的勞動基準”專章,適用不同于一般性勞動基準的特殊規則。

        “基本勞動標準法應當是強行法。”沈建峰認為,作為強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等當事人都不能隨意對其規則作出調整。此外,應明確基本勞動標準規定的是底線性規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在此標準基礎上進行優化和提升。

        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勞動基準的法律設計,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認為,基本勞動標準立法應當注意預留規制空間,參照正規就業的基本勞動標準內容,指引靈活就業人員適用,同時作出必要的差異性保護規定。

        在實操層面,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會副會長、德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建平建議,基本勞動標準法是實操性的法律,且是底線性保護,要考慮如何能更好落地。因此,條款不應過于抽象、理論,要能夠被實務操作當中直接引用、處理問題。

        會上,有專家建議,作為強行性和底線性法律,基本勞動標準法應加強和細化監督檢查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工會在勞動基本標準制度執行中的監督權利和監督手段,保障該法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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