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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新消息丨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時間:2023-05-31 12:37:38    來源:央視網    

        央視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5月3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由最高法會同全國婦聯制定的《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意見》旨在促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資料圖片)

        最高法介紹,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后,全國各級法院迅速貫徹落實,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積極探索專業化、規范化工作機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經初步統計,截至2022年底,全國各級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令10308份,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機構837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38080次,為推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針對家庭教育指導令適用情況進行規范

        但是,各地法院發出的家庭教育指導令在名稱、形式、內容和適用情形等方面不統一,對執行方式缺乏明確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農根:為準確適用法律,規范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促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認真深入調研,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本《意見》。

        監護人不依法履行職責 予以訓誡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天發布的《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分為6個部分,共24條,其中明確了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情形和范圍。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對于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農根: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要求、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還規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請求對自己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監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責令其接受

        為了有針對性地指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合理運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以及對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監護人等問題,《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條件和制發程序。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家庭教育的內容,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運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農根: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后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制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規定,符合意見規定的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決定書的形式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農根:家庭教育指導令應當載明責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時間、場所和頻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頻次,應當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或犯罪行為的程度相適應,人民法院送達家庭教育指導令時,應當做好法律的釋明工作。

        建立家庭教育指導聯動機制 推動各方共治

        另外,《意見》還提出,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加強溯源治理。另外還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推動社會各方共同治理。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農根: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推動融入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努力減少涉未成年人多發、高發案件,促進實現“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

        另外,《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婦聯應當與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推動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對于需要開展專業化、個性化家庭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和實際需求,協調婦聯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婦聯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配合,協調發揮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家長學校、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婦女兒童之家等陣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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