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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債券注冊制改革,證監會出臺12條措施,要點梳理——

        時間:2023-06-21 20:10:13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孫杰


        【資料圖】

        6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外發布《關于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助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債券市場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證監會表示,《指導意見》強化以償債能力為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做好融資統籌規劃,防范高杠桿過度融資,實施發行人分類監管,提高優質企業融資便利性,健全以發行人質量和償債風險為導向的中介機構盡職調查體系,提升盡職履責有效性,暢通違約債券出清渠道,持續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債券違約風險化解機制,持續優化債券市場發展生態。

        按照統一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促進協同發展的思路,《指導意見》對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提出4個方面12條措施。

        優化債券審核注冊機制 重點關注“六個重大”情形

        優化審核注冊流程方面,《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分工明確、高效銜接的審核注冊工作流程。

        具體說,證券交易所等承擔公開發行債券審核主體責任,全面審核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出具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以證券交易所等審核意見為基礎履行注冊程序,重點關注募集資金投向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以及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無先例、重大敏感、重大輿情、重大影響償債能力、重大違法違規線索等事項。

        同時,強化“受理即納入監管”要求,完善發行審核環節現場督導制度,對于審核中發現發行人或中介機構涉嫌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及時啟動現場核查。《指導意見》還明確,嚴禁發行人在發行環節直接或間接認購其發行的債券,或通過返費等非市場化方式對發行定價進行不當干預。

        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 防范高杠桿過度融資

        強化償債保障方面,《指導意見》提出,發行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本息償付義務,不得通過財產轉移、關聯交易等方式逃廢債。同時,發行人應當加強公司治理能力建設,做好融資統籌規劃,合理把握發行規模和節奏,防范高杠桿過度融資。

        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方面,發行人應當加強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規范募集資金使用,按要求定期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嚴禁挪用募集資金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募集資金等行為。

        《指導意見》表示,將實施發行人分類監管。按照扶優限劣原則,完善知名成熟發行人等制度,簡化申報材料要求,優化工作流程,進一步提升審核效率;對存在公司治理失范、債務短期化、高杠桿過度融資等情形的發行人嚴格把關。

        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方面,債券承銷、受托管理、評級、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應當健全債券業務質量和執業風險控制機制,提升盡職履責的有效性。

        強化債券存續期管理 完善債券違約風險化解機制

        完善債券日常監管體系,《指導意見》提出,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結合“雙隨機”要求, 有針對性地開展債券發行人、中介機構現場檢查。同時,加強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監管,重點關注和核查發行人償債能力、募集資金使用、承諾履行情況等。

        健全債券違約風險處置機制方面,《指導意見》也明確,要持續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債券違約風險化解機制,健全違約債券轉讓機制,完善債券購回、債券置換、回售轉售等債務管理工具相關制度安排,支持市場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債券展期、債務重組等方式化解風險,推動通過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破產重整等方式有效出清違約債券。

        依法打擊債券違法違規行為 構建立體化追責體系

        《指導意見》表示,將加大對債券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以案說法、抓出典型,切實維護債券市場秩序和信用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的協作機制,構建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追責體系,推動對債券違法違規主體依法進行民事和刑事追責,形成司法震懾。

        同時,還要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安排。著力建設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債券市場,完善適應不同債券類型和風險特征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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