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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收條的錢應否認定為詐騙數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獲法院支持

        時間:2023-07-10 07:01:18    來源:檢察日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原標題:打收條的錢應否認定為詐騙數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獲法院支持

        本報訊(記者張吟豐 通訊員周文斌)“原判決對于上訴人高某升出具收條分別收取周某某、羅某某錢財認定為民事糾紛,系事實認定錯誤,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近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法院依法對一起由祁東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衡陽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詐騙案件進行宣判,以詐騙罪判處高某升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9年至2020年,高某升以可以幫忙取得教師編制、公務員編制等為由,騙取他人財物。經調查,祁東縣檢察院認為,高某升成功騙取8人共計58.15萬元。但在審查起訴及一審審判階段,高某升一直辯稱其有兩筆款項共計25萬元,向付款人出具了收條,且承諾未成功幫助獲取編制便會退還,應屬民事糾紛。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升以出具收條的方式向付款人承諾進編未成全額退款的行為,并非以非法占用為目的,若付款人未能及時獲得退款,可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救濟,并最終認定高某升詐騙金額為33.15萬元。2022年11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問題的關鍵在于那兩張收條性質認定問題。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規定,詐騙金額超過和不足50萬元,刑期相差懸殊。”祁東縣檢察院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再次仔細審查案件證據、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并就該案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檢察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

        經研討分析,該院認為,高某升出具收條僅為增強他人信任,后來未能兌現承諾,其并未退款,而是把錢用于網絡賭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顯,應當將其出具收條的兩起收錢行為認定為詐騙,涉及的25萬元也應認定為犯罪數額。

        祁東縣檢察院遂對該案提出抗訴,衡陽市檢察院審查后予以支持。衡陽市中級法院近日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高某升詐騙金額為58.15萬元,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張吟豐 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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