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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瀆職罪最高判幾年

        時間:2023-07-30 05:02:28    來源:法務網    
        一、

        涉嫌瀆職罪最高判幾年

        涉嫌瀆職罪最高判十年以上。


        【資料圖】

        瀆職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是一類罪名的總稱。其分類下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濫用職權罪就屬于瀆職罪,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

        瀆職罪能宣告緩刑嗎

        找法網提醒您,瀆職罪的罪名成立、但是造成的后果不嚴重、或者嫌疑人犯罪中止的、有自首情節等、都可以判緩刑。

        適用緩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三、

        瀆職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玩忽職守與瀆職罪區別,具體如下:

        1.主觀方面不同: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

        2.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3.客觀方面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對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結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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