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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理離婚案對有未成年子女夫妻應提供指導

        時間:2023-05-31 13:12:27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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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張晨為準確適用法律,規范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制定《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天向社會公開發布。

        《意見》分六個部分,共24條,明確了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情形和范圍、要求和方式,以及人民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條件和制發程序。《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對于涉及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有針對性的開展家庭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

        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推動融入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努力減少涉未成年人多發、高發案件,促進實現“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在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推動社會各方共同治理方面,《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婦聯應當與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推動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家庭教育指導領域困難問題,不斷提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實效。對于需要開展專業化、個性化家庭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和實際需求,協調婦聯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婦聯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配合,協調發揮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家長學校、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婦女兒童之家等陣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下一步,人民法院、婦聯將準確執行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科學、有效地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作出應有的貢獻。

        (編輯: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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